民法典對金融行業的影響

1.1日《民法典》開始實施

從2021年1月1日起,很多新規正式實施。最重磅的莫過于被譽為“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”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(簡稱民法典)。小到衣食住行,大到生老病死,生活中各類法律問題,都能從民法典里找到答案。其中有關金融行業的亮點有哪些~讓我們來細細梳理。

《民法典》涉金融行業規定的變化包括承認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效力、轉讓抵押物不再需要債權人同意、擴大了格式條款制定方提示說明的范圍、賦予合同違約方解除權以打破“合同僵局”、將禁止高利貸上升到立法層面、保證方式約定不明推定為一般保證、將“將有的應收賬款”列入保理業務范圍、確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制度框架等方面。

該類變化或將對金融行業產生一定的影響。金融行業宜未雨綢繆,基于該類變化對業務開展作出相應的調整。

一、物權編第388條

●該條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

● 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除抵押合同

● 質押合同之外的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。

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“讓與擔?!?、“所有權保留”、“融資租賃”、“保理”等商事實踐中創設的具有擔保功能但《物權法》未規定的“非典型擔?!奔礊椤睹穹ǖ洹匪鞔_承認,適用《民法典》有關擔保物權的相關規定。

對于金融機構來說,《民法典》本條修訂豐富了融資擔保方式的選擇,有利于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。

二、物權編第406條

● 該條規定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,即可以轉讓抵押財產。

● 這一規定顛覆了現行《物權法》第191條關于未經抵押權人同意,不得轉讓抵押財產規定。

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,物權的效力包括追及效力,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指抵押權成立后,抵押物無論輾轉幾次,抵押權人都可以追及抵押物向占有人主張抵押權。

《民法典》規定“抵押財產轉讓的,抵押權不受影響”,即對于抵押權追及效力的明確。

三、合同編第496條

● 擴大了格式條款制定方提示說明義務的范圍、違反提示說明義務而相對方主張“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”的,不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。

對于格式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,《民法典》本條在《合同法》的基礎上,將其擴大為“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”,這一修改顯然是傾向于保護格式條款制定方之相對方的利益。但是,“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”的外延在哪里?《民法典》未予明晰,還有待后續司法文件的闡明或者對于司法實踐的觀察。

四、合同編第680條

● 該條系首次將禁止高利貸上升到立法層面的規定,旨在維護金融安全與秩序。

五、合同編第686條

● 該條顛覆了現行《擔保法》有關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,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。

而《民法典》將《擔保法》第19條修改為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,需要予以明確約定。這一修訂顯然是更有利于保護保證人的利益的。

《民法典》第686條對推定保證方式的變更對金融行業產生巨大的影響,金融機構、類金融機構等融資方對其日常使用格式保證合同的應進行全面修訂,防止未來出現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情形。同時對于許多融資到期進行展期的合同,如原本的保證合同約定的不明的,也在更新保證合同時明確連帶保證責任。

六、合同編第761條

將“將有的應收賬款”列入保理業務范圍,擴大保理公司業務開展的范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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